Q: 為什麼要註冊商標?
A: 商標一經註冊,法律便認定註冊人為該商標的唯一擁有人,賦予其享有商標的獨家行使權。當註冊人不幸發現商標權益被侵犯時,由於官方部門擁有其註冊記錄,註冊人便可直接尋求當地政府的相關部門協助(如商標局或海關),打擊侵權行為,基本上是不需任何費用的。相反,倘若商標未經註冊,當事人若發現侵權行為時,由於官方部門未有任何記錄,一般都愛莫能助;當事人只可經由法律訴訟途徑追討,當中所涉及的費用和時間也相對較大。

而更嚴重的是,倘若閣下未為你的商標註冊,任何人都有可能將閣下的商標向官方機構申請註冊 (俗稱“惡意搶註”);商標一旦被其他人成功註冊,那人便可合法地使用原擁有人的商標,甚至有可能反指原擁有人侵權,從而作出法律控訴或敲詐等行為。

況且,一個成功的商標是可保護和提高商標持有人的商譽。這不但能為商標持有人帶來豐厚的利潤,更可於推廣業務及維持形像上產生極大作用。為了保障這些權益,商標擁有人理應替自己的商標進行註冊。

Q: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多久,什麼時侯需要續期?
A: 現全球大部份國家/地區的註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商標擁有人不需要為其商標每年續期,只須於有效期完結前續期便可。

Q: 甚麼商標可以註冊?
A:
  • 原創及具有獨特風格的名稱;
  • 非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功效、非地功能變數名稱稱或姓氏、非通用物件的名

  • Q: 商標只於一個國家註冊,是否就能受到國際性的保障?
    A: 不能。由於世界各地都有不同的商標法例和制度,故此,註冊商標的保護是因應地區而有所不同。(舉例:已於中國註冊的商標並不等同受到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法例所保護。)故此,要在指定國家擁有商標保障,必須在當地為商標進行註冊。

    Q: 整個商標註冊過程需時多久?
    A: 商標註冊需時因應各國法例和制度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見國家/地區的商標註冊所需時間:
    • 香港 –約6 ~ 9個月
    • 中國 –約24 ~ 36個月
    • 臺灣 –約12 ~ 18個月
    • 澳門 – 約6~9個月
    • 日本 – 約12-15個月
    • 美國 – 約18 - 24個月
    • 加拿大 – 約18 - 24個月
    • 歐盟 – 約18 - 24個月
    • 澳洲 – 約12個月

    Q: 甚麼是商標分類系統?
    A: 現全球主要國家/地區均使用尼斯分類(第9版)作為商標分類系統。此系統將商標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務劃分成45個類別。第1至34類為商品, 第35至45類為服務

    舉例某企業使用一商標生產衣服,同時又以同一商標開設零售店;那所述商標最少應在第25類(衣服商品)和第35類(銷售服務)作出註冊申請,否則便很容易讓他人有機可乘。 (如搶註商標)

    Q: TM、SM、®、© 有什麼不同?
    A: TM 即 “Trade Mark”(商標),可用於任何商標。
    SM 即 “Service Mark”(服務商標),可用於任何服務行業的商標。
    ® 即 “Registered Trade Mark”(註冊商標),只可用於已註冊的商標。*
    * ® 的使用是因應國家/地區而劃分的。(舉例:已於中國註冊,但並未於美國註冊的商標,於美國使用時是不應加上®的。)
    © 即  “Copy Right”(版權),通常用於版權所屬的物件/範圍上。

    Q: 什麼是專利?
    A: 專利權是依據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的請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授予申請人在一定時期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他的專有權利,即未經其許可,他人不得實施其專利。不得實施其專利是指,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使用其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按發明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Q: 有什麼類型的專利 ?
    A: 一般國家分為:
    發明專利 - 指對產品、方法或技術研究出的嶄新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 – 指對現有產品、方法或技術加以改良而取得新的突破。
    外觀設計專利 – 指把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而設計成一個嶄新的外觀。

    要注意的是,由於專利強調其 “創造性” 和 “新穎性”,故此,一般專利註冊申請均要求專利持有人於其專利在公開或投放於巿場以前先作出註冊申請。

    Q: PCT (專利合作條約) 是什麼?
    A: 專利合作條約(PCT)是一個國際專利法條約,始創於 1970年。它提供了一個統一的專利申請程式,以每一個締約國上作出保護。

    首先在其中一個締約國提交國際申請(International Phrase)致當地的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然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IPEA)將進行國際檢索及公告,最後,進入國家階段(National Phrase) ,意思是指必須在由申請日起30個月在任何締約國提出申請。

    Q: 什麼是版權?
    A: 版權,於一些國家/地區又稱為著作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保護其作品的權利。版權保護的範圍並不只局限於文字作品、音像作品、影像作品、藝術作品、電腦程式 … 甚至是一位歌手的唱腔、一位書法家的筆法,也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版權最獨特之處是「自動生成」。舉例:一位作者於創作時,其任何已完成之部份的版權便即時產生,並且自動屬於該作者。

    並不是每個國家/地區都擁有版權的註冊制度 (如香港);故此,當出現版權被侵犯的情況,擁有人往往需循法律途徑去追討。


    翁泰基 (LLM / 法律碩士)
    資深商標及專利代理人
    撰於2005年7月
    修改於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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